(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號。
二審判決書: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廈民終字第3164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廈門鑫油造漆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
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晉,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某,公司員工。
被告(上訴人):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佳昌,福建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勝,福建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歐海;審判員:李劍鋒、陳輝峰。
二審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賴民勇;審判員:黃培芳、許向毅。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9年8月24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9年12月19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廈門鑫油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訴稱
湖里區和悅里X號6D及XX號2A房屋(即案涉房產)是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威愛公司)向開發商廈門源益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購買取得。金威愛公司在2002年清算時將上述兩套房屋及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給原告(原名稱廈門鑫威愛新型墻漆技術有限公司)。2003年7月,金威愛公司依法注銷。2005年,原告委托開發商廈門源益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辦理上述兩套房產的產權登記手續。2008年1月,原告接到廈門市湖里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一中隊的通知,才得知開發商廈門源益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偽造文書,與被告簽訂編號分別為(2007)FXXXX6、(2007)FXXXXX1號的兩份“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以下簡稱訟爭典當合同),將案涉房產抵押給被告。陳某因犯合同詐騙罪已被判刑,并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退賠被告110萬元。原告認為:第一,金威愛公司已于2003年7月依法注銷,故雖然案涉房產仍然登記在金威愛公司名下,但實際權利人為原告。陳某偽造金威愛公司材料,將案涉兩套房產抵押給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權利,因此,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依法享有訴權。第二,訟爭典當合同是陳某假借金威愛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金威愛公司注銷后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故訟爭典當合同違反了《合同法》中有關當事人簽訂合同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強制性規定,金威愛公司不具備簽約主體資格,訟爭典當合同無效。第三,本案不適用善意取得。適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是金威愛公司有權以其公司名義處分案涉房產,基于被偷、被搶或者其他非法原因而來的物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第四,被告存在嚴重過失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被告應當立即申請撤銷抵押登記,停止對原告權利的侵害。原告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請求法院判令:(1)編號為(2007)FXXXX6、(2007)PXXXXX1的兩份“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無效及相應的抵押登記無效;(2)被告立即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請撤銷廈門市湖里區和悅里X號6D及XX號2A房產的抵押登記。
2.被告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辯稱
(1)原告并非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為金威愛公司,因此,在原告未取得物權歸屬原告的證據之前,原告無權請求物權保護。(2)原告與金威愛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明顯違反《物權法》的規定,未將屬于“涉外產”的案涉房產的轉讓行為依法辦理公證證明和轉讓登記,依法無權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告依據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文書主張案涉房產的物權權利,沒有依據。(3)被告對案涉房產具有抵押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案外人陳某的欺詐行為在民法意義上屬于無權處分,但由于案涉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已取得案涉房產的他項權證,從善意取得的角度,案涉房產的抵押行為應認定為有效。(4)案涉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及抵押權成立等方面,應當優先以國家機關依職權頒布的“土地房屋權證”、“土地房屋他項權證”為準,即使原告認為抵押登記無效,也應先行向有關職能部門提起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原告無權要求被告申請撤銷抵押登記。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金威愛公司分別于1996年4月8日和1998年11月17日向案涉房產的開發商廈門源益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購買案涉房產。2006年12月,金威愛公司委托陳某代為辦理案涉房產的權屬登記等事宜。2006年12月15日,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頒發產權證給金威愛公司,案涉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金威愛公司,房屋所有權性質為涉外產。
2002年4月15日,金威愛公司與原告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金威愛公司中止后的所有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擔,其中金威愛公司所擁有的案涉房產等由原告繼承。2002年4月19日,金威愛公司和原告在《廈門商報》上發布公告,公告金威愛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擔,請債權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2003年7月11日,金威愛公司被批準注銷。
2006年12月,案外人陳某利用金威愛公司委托其辦理案涉房產權屬登記的機會,偽造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資料,將案涉房產抵押給被告,向被告借款110萬元。陳某并分別于2006年12月21日和2007年2月16日以金威愛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2份編號為(2007)FXXXX6、(2007)FXXXXX1號的“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并分別于2006年12月29日和2007年3月6日在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案涉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
2008年12月2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陳某虛構房屋所有權人金威愛公司處理房產的事實,與被告簽訂抵押合同,騙取被告錢財110萬元,判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退賠被告1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書1份。
2.《廈門商報》1份。
3.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1份。
4.廈門源益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書1份。
5.廈地房證第0XXXXXX5號土地房屋權證及廈地房證第0XXXXXX4號土地房屋權證。
6.編號(2007)FXXXX6“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編號(2007)FXXXXX1“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
7.廈門市土地房屋他項權證2份。
8.(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1份。
(四)一審判案理由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問題。金威愛公司在注銷前,已將其名下的案涉房產轉由原告繼承,金威愛公司終止經營后的所有債權、債務亦由原告承擔。金威愛公司已于2003年7月依法注銷。雖然,案涉房產仍然登記在金威愛公司名下,但實際權利人為原告。陳某偽造金威愛公司文件,將案涉房產抵押給被告騙取借款110萬元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權利,故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依法享有訴權。
(2)訟爭典當合同效力問題。訟爭典當合同是陳某假借金威愛公司的名義于2006年12月及2007年3月與被告簽訂的,而金威愛公司于2003年7月即依法注銷,金威愛公司注銷后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故訟爭典當合同違反了《合同法》中有關當事人簽訂合同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強制性規定,故訟爭典當合同無效。原告要求確認編號為(2007)FXXXX6、(2007)FXXXXX1的兩份“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問題。本案不具備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條件,理由為:金威愛公司早已于2003年7月喪失主體資格,其后任何以其名義進行的行為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且,陳某乃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詐騙故意,以金威愛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合同,對案涉房產的處分系違反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不僅僅是無權處分行為,并且(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已判決陳某將騙取的110萬元歸還給被告。綜上,訟爭典當合同無效,被告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原告要求確認案涉房產的抵押登記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請撤銷廈門市湖里區和悅里X號6D及XX號2A房產的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五)一審定案結論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確認陳某以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名義與被告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07)FXXXX6、(2007)FXXXXX1的兩份“廈門市房地產典當合同”無效;確認廈門市湖里區和悅里X號6D及XX號2A房產的抵押登記無效。
2.駁回原告廈門鑫油造漆工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訴稱
第一,原審查明事實存在錯誤和自相矛盾之處,應予改判或發回重審。原審查明“2006年12月,金威愛公司委托陳某代為辦理案涉房產的權屬登記等事宜”與事實不符。此外,2002年4月15日金威愛公司與原審原告簽訂“協議書”,上訴人無法確認該證據真實性,但原審法院仍確認該證據的效力,即使原審原告確實與金威愛公司簽訂了上述協議書,但因為違反《物權法》關于涉外產轉讓須依法辦理公證證明和轉讓登記的規定,依法無權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原審認定原審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存在錯誤。根據“土地房屋權證”登記情況,案涉房產仍應當為金威愛公司所有,原審原告現提起訴訟是以所有人身份提起的物權保護之訴,在原審原告尚未得到物權歸屬的確權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第三,原審法院對于訴爭典當合同效力、案涉房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等問題的認定存在錯誤,應予改判。陳某以金威愛公司的名義與上訴人簽訂的訟爭典當合同是基于房管部門確認的抵押登記而簽訂的,訟爭典當合同對金威愛公司有效。無權處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并且上訴人在給付合理的對價后,善意取得了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其合法權益應受保護。對于(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法院沒有履行告知上訴人的法定義務,該判決書的裁判有違民事法有關無權處分及善意取得的規定。第四,原審法院直接確認廈門市湖里區和悅里X號6D及XX號2A房產的抵押登記無效,存在程序錯誤。
(2)被上訴人廈門鑫油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辯稱
第一,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查明“金威愛公司委托陳某代位辦理案涉房產的權屬登記等事宜”,和證據中委托人為“鑫威愛公司”不符,系筆誤,不影響判決結果。2002年4月15日金威愛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書是就金威愛公司財產及債權、債務的承接協議,與報紙公告內容吻合,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加以反駁。金威愛公司是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國企業法人,其名下房產不屬于涉外房產。由于金威愛公司在注銷時案涉房產尚未辦理產權證,不可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被上訴人的行為發生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法律不應溯及既往。第二,被上訴人是否具有訴權已經經法院審理并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上訴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對其被騙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第四,(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已經判決陳某退還上訴人110萬元,上訴人沒有理由再對被上訴人提出要求。第五,本案中簽訂訟爭典當合同時,金威愛公司已經被注銷,一切以其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2.二審事實和證據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3.二審判案理由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威愛公司在注銷前已經將有關債權、債務轉讓給了被上訴人,并刊登了清算公告,被上訴人依約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有關權益。被上訴人后向開發商補足了差價,并約定由開發商代辦產權手續,被上訴人與案涉房屋存在利害關系,其作為原審原告的主體適格。陳某偽造有關文件,將案涉房屋抵押給上訴人并騙取110萬元,屬于無權處分,其以金威愛公司名義簽訂的訟爭典當合同無效。至于上訴人是否屬于善意第三人的問題,訟爭典當合同系陳某以金威愛公司的名義與上訴人簽訂的,締約時金威愛公司早已注銷,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被上訴人作為金威愛公司權利、義務的承繼者,對陳某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也未實施讓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陳某有代理權的任何民事行為,況且陳某的代理權系基于其偽造委托書、公證書等文件取得的,屬于非法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陳某有代理權,但訟爭典當合同締約一方當事人為金威愛公司,上訴人卻將款項交給陳某個人,被上訴人未盡到合理、必要的注意義務。已生效的(2008)廈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已經判決陳某退還上訴人110萬元,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上訴人確系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權等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4.二審定案結論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七)解說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訟爭的典當合同的效力問題,二是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系善意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
1.本案訟爭典當合同實質上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作為抵押物的約定,具有抵押合同的性質。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抵押權達成的合意。作為抵押合同當事人之一的抵押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須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此外,抵押合同作為擔保合同的一種,還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代訂擔保合同的須為有效代理。從本案來看,訟爭典當合同是以“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為抵押人,而該公司已經于2003年7月11日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注銷,該公司自注銷時起已經不是適格的民事主體,更談不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雖然案涉的兩處房產仍登記在該公司名下,但因為金威愛公司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從法律上不可能對其名下財產進行處分,本案訟爭典當合同因為訂約一方并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
2.至于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能善意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的問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適用善意取得。本案中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110萬元作為取得抵押權的對價,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備案手續,故本案的關鍵是判斷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是否是善意的。善意與否涉及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心理狀況,這很難為局外人所知,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只能基于外部的客觀證據及法官的生活經驗來推斷受讓人是善意還是惡意。本案案涉房產登記在金威愛公司名下,而陳某提供了金威愛公司的授權委托書,與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協商并簽訂合同,同時在合同上加蓋了一枚“廈門金威愛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印章,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據此主張其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有理由相信金威愛公司對案涉房產有處分權,陳某有權代表金威愛公司處分其名下的財產。其這一主張不無道理,但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家專業從事典當業務的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應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該公司可以經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金威愛公司的真實信息卻沒有這么做,并且其將價款110萬元直接支付給陳某,而不是支付至金威愛公司的賬戶,也沒有核實公證文件的真實性,所以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并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在訂立合同時失于草率。基于上述考慮,兩審法院均認為廈門福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這一案例提醒我們,對于當事人是否具有“善意”的主觀心態的判斷,應辯證分析,不應只是單純考察在取得財產或權利時知不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還應根據受讓人自身的狀況及交易經驗判定其應盡到哪種程度的注意義務,而且是否盡到了該注意義務。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歐海 陳婧怡)
案例來(lai)源(yuan):國(guo)(guo)家法官學(xue)院,中(zhong)國(guo)(guo)人民(min)大學(xue)法學(xue)院 《中(zhong)國(guo)(guo)審判(pan)案例要(yao)覽.2010年民(min)事審判(pan)案例卷》 中(zhong)國(guo)(guo)人民(min)大學(xue)出版(ban)社 第76 - 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