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3)西行初字第41號。
二審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終字第590號。
3.訴訟雙方
原告:沈某等182人。
訴訟代表人:王某,男,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志愿工作人員。
訴訟代表人:孫某,女,無業。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志愿工作人員。
訴訟代表人:沈某,男,北京啤酒朝日有限公司工人。
上述訴訟代表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燦發,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偉勇,男,北京市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1,所長。
委托代理人:孫某,男,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條件服務處副處長。
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法定代表人:金某,所長。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副所長。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峰;審判員:孔根棣;代理審判員:郭亞軍。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林民華;代理審判員:喬軍、強剛華。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3年6月19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3年10月24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于2001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原衛生部衛生監督檢驗所(現已與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營養衛生與食品衛生研究所合并,更名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下同),第三人原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現已與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合并,更名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下同)頒發了(2001)規建字17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準予第三人在朝陽區XXXX里7號建設二級動物實驗室之建設項目,建設規模為2 949.18平方米。原告不服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訴至本院。
2.原告訴稱:原告均系朝陽區XXXX里4號樓和6號樓的居民,與第三人的住所地僅隔一條馬路。原告認為被告就動物實驗室建設項目向第三人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保管理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據此,被告應當就本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是否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進行調查核實。但事實是被告于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確定了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結論。而本案中的第三人卻在2000年12月7日才就動物實驗室建設項目向北京環保局申請辦理環保審批,市環保局到2002年2月21日才給予確定批復。由此可見,本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被告的審批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三人所建造的動物實驗室的規劃設計亦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根據GB14925-2001號國家標準,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試驗設施應與生活區保持大于50米的距離。本案中被告核準的動物實驗室工程設計方案中,該實驗室與原告的住宅樓之間的距離為19.06米,遠小于這一距離要求。另外國家衛生部頒布施行的《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周圍至少應有20米的衛生隔離區。原告住宅樓與該動物實驗室之間的馬路顯然不符合衛生隔離區的概念。本案中承擔建設項目環境評價任務的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雖具有一定資質,但因其與第三人同屬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的下屬單位,其所做的環境影響評價難免有失公正。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正當權益,判決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被告辯稱:我委核發(2001)規建字17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職責,是完全合法的。本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曾組織專家就此進行過論證并報行業主管部門,衛生部于2000年1月作出批復,同建第三人在朝陽區潘家園7號院內建設清潔級動物實驗室。2001年11月,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達了建設項目施工計劃通知書。據此,我委于2001年12月給第三人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于本案審批項目的環保問題,除我委核發規劃許可證前衛生部已有相關批復外,核發該規劃許可證后,北京市環保局亦于2002年2月對該建設項目核發了“關于衛生部食品衛生檢驗所實驗動物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上述情況說明該項目通過了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批準。目前規劃審批程序中并未將環保部門的意見作為前置條件,原告提出該項目應當先經環保部門同意后我委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說法并無法律依據。另外,原告提出的GB14925-2001號國家標準的問題,因被告審批該建設項目時,該國家標準尚未正式實施,故不適用本案。綜上,我委核發的(2001)規建字17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合法,其內容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故請求法院維持我委的具體行政行為。
4.第三人述稱: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均未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但在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為,被告為其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有效,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2月10日,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向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頒發了編號為(2001)規建字17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證標明的建設項目為二級動物實驗室,建設位置為朝陽區XXXX里7號,建設規模為2 949.18平方米。在該證的附件中標明該二級動物實驗室層數為地上3層,地下1層,建筑高度為9.5米,結構類型為框架。原告住宅樓均位于該二級動物實驗室的北側,其中6號樓與該規劃建筑間距為19.06米。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經法院審查,在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中:(1)衛生部衛規財發(2000)第24號批復,欲證明該項目比較特殊,被告在審批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并經衛生部批準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據只能說明衛生部同意撥錢讓第三人進行建設,不能說明被告在審批該項目時考慮了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第三人對該證據均不持異議。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持異議,但是該證據只能證明衛生部同意第三人建設該項目,以及建設地點、總投資額、建設工期等問題。(2)北京市建設委員會(2001)京建計施478號“建設項目施工計劃通知書”,欲證明經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審核批準,該項目已被列入2001年度施工計劃。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與被告的審批行為無必然聯系。第三人對該證據均不持異議。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持異議,可以證明被告所要證明的問題。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1)照片15張,欲證明第三人現在已有的動物實驗室對周圍居民環境有影響,并發生過沖突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動物尸體是誰扔的,從哪里扔的無法確定,且是在被告審批之后的行為。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對上述照片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只是認為建設該動物實驗室是必要的。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對上述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現已進行了嚴格管理,杜絕了亂扔動物尸體的行為,且該證據與被告的審批行為無太大關系。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取得的合法性不持異議,可以證明曾有過的事實,但與被告的審批項目無直接關系,只能說明原動物實驗室曾發生過隨意丟棄實驗動物尸體的情況。(2)調查筆錄2份,其一為侯某等5人的筆錄,其二為賈某的筆錄,欲證明第三人現有的動物實驗室對周圍環境有影響,以及為建設該動物實驗室,建設單位與周圍居民發生過沖突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認為不能說明原告想要說明的觀點,建設動物實驗室對周邊環境是有影響的,但是該影響是否導致該建設項目不能建設是兩回事。第三人均認為該證據不能說明第三人的建設項目因對周邊有影響就不能建設了。法院對侯某等5人的調查筆錄的證據形式有異議,認為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故對該證據不予認證;對賈某的調查筆錄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可以說明原告所要說明的問題,但是對證明被告審批行為是否合法無實質意義,不能以此證明被告的審批行為違法。
在第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提交的證據中:(1)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京環保監督審字(2002)第41號“關于衛生部食品衛生檢驗所實驗動物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欲說明該建設項目已經環保部門審批通過的事實。原告認為該批復應當在被告審批之前作出,不能說明被告的審批是合法的。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認為原告主張環保審批應當在被告審批之前無法律依據。另一第三人對該證據無異議。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可以說明在被告審批之后,第三人得到了環保部門的批復這一事實。(2)北京市建設委員會05(建)2002-2090“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欲證明第三人的施工是合法的,原告、被告及另一第三人對該證據均無異議。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持異議,但該證據與被告所進行的規劃審批行為無關,不能作為被告所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的證據。
(四)一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作為北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建設單位的申請,對符合城市規劃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在審批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第三人是否已取得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另外,根據衛生部頒布施行的《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周圍至少應有20米的衛生隔離區。但是,本案中被告核準的動物實驗室工程設計方案中,該實驗室與原告的住宅樓之間的距離為19.06米,未達到這一距離要求。被告還存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充分的問題,不足以證明其審批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合法。
(五)一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于2001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頒發的(2001)規建字17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六)二審情況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表示服從一審判決,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經審查后認為,上訴人有權在上訴期內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力。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在上訴期間,自愿申請撤回上訴,屬于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力的行為,該行為未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撤回上訴,當事人按一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七)解說
規劃類行政案件是近幾年出現的新類型案件。由于規劃類行政案件涉及的建設項目投資大,一般是經人民政府同意立項后才由規劃部門辦理許可證的,社會敏感程度高,審理難度大,處理好此類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法院規劃類行政案件呈上升趨勢,因此,為了統一法院的審判思路,結合本案,有必要把規劃類行政案件審理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明確一下。
1.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的程序。
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應該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根據該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里的“有關批準文件”應該理解為作為建設單位已經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相關批準手續。作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嚴格審查這些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權限是否合法,只有在這些批準文件都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認真審查這些批準文件,在批準文件不齊全、手續不完備、權限不合法的情況下,批準了規劃許可證,那么就屬于沒有履行審查職責。從本案來看,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在該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不齊全的情況下,就批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顯然屬于沒有履行法定的審查職責,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2.污染環境項目應具有環境影響報告書。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我國環境保護法對污染環境項目建設的審批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根據該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事先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之所以通過立法的形式,把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下來,其目的就是要在建設污染環境項目之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掌握該項目在建成后所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并根據污染和對環境影響的大小,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該項目建成后對環境污染和影響特別大,采取一定防治措施仍然不能控制污染的,那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就不應批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如果該項目對環境有一定污染和影響,并且采取一定防治措施可以控制污染,那么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規定,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事先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否則就發揮不了事先監控的作用。如果沒有依法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雖然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沒有被批準,那么計劃部門都不應批準該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從本案來看,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第三人是否已取得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是,在該項目沒有事先取得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時,市規劃委員會就已經批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
3.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在執法中的適用。
在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規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該予以適用。由于實驗動物室的建設對周圍的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并且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環境污染,因此對實驗動物室的選址、建設和工程設計等提出具體標準要求確實很有必要。國家衛生部早在1983年就發布了《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這對于加速發展衛生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使之早日達到國際先進的標準和現代實驗動物管理的科學要求具有重要意義。該暫行條例第五條對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周圍至少應有20米衛生隔離區。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只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筑,就應符合至少20米的衛生隔離區要求;第二,隔離區的間距至少20米,換言之,衛生隔離區只能超過或者等于20米,不能少于20米;第三,衛生隔離區應該理解為相對封閉的,不對外開放的區域,否則就起不到衛生隔離的作用;第四,至少20米衛生隔離區的要求,是基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如果從環境保護發展的要求來說,這個標準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是越來越低。這也是GB14925-2001號國家標準關于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試驗設施,應與生活區保持大于50米的距離規定的合理依據。
在本案中,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明的動物實驗室建設項目,事實上原告所住住宅樓與該規劃建筑間距為19.06米。這顯然不符合國家衛生部規定的20米衛生隔離區的要求,同時與GB14925-2001號國家標準規定的50米的距離也相差甚遠。一般而言,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存在例外。譬如,在環境保護領域,有國家標準的,要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均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當然,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的標準。如果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那么就可以適用地方標準。因此,在本案中,雖然GB14925-2001號國家標準還沒有生效,但是作為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該考慮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由于規劃類行政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審理的難度較大。對于涉及公眾衛生、健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總的指導思想是當事人主體資格可以適度放寬、法院審查要嚴格、法院必要時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法律適用要靈活等。當然,由于規劃許可行政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目前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因此需要在審判實踐中加強研究,予以明確,從而使全市法院對此類案件審理能夠保持一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程琥)
案(an)(an)例(li)來源(yuan):國家法官學(xue)院(yuan),中國人民(min)大(da)(da)學(xue)法學(xue)院(yuan) 《中國審(shen)判案(an)(an)例(li)要覽.2004年行政審(shen)判案(an)(an)例(li)卷》 中國人民(min)大(da)(da)學(xue)出(chu)版社,人民(min)法院(yuan)出(chu)版社 第137 - 143 頁(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