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號。
二審判決書: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終字第728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張某,男,漢族,1974年出生,吉林賽康公司職員,住吉林市船營區。
被告(上訴人):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王莊路1號清華同方科技大廈B座17層。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謝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霍某,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蒲海東;代理審判員:張偉紅、楊東來。
二審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姝麗;代理審判員:石剛、王玲。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4年8月19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5年2月4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原告是被告多年來的游戲用戶,經不斷努力在四國軍旗游戲中積分至9 537分,積分榜排名第一。2003年1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以原告利用系統漏洞作弊,非法取得積分為由,對原告排名第一的游戲積分作清零處理,且在網上發布。被告這一嚴重違背事實、毫無根據的處罰在聯眾四國軍旗界引起極大震動,給原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地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并給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極大傷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國家報刊或聯眾網絡上公開道歉,恢復積分和排名,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2.被告辯稱:(1)原告所述事實與其本人無法律上的聯系,故原告張某不具備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理由是:聯眾公司處罰的作弊用戶是“·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以下簡稱玉兒),此與張某無干。第一,玉兒的注冊信息與張某不一致。第二,玉兒在網上公開承認的身份與張某不一致。第三,玉兒注冊ID被不同的用戶使用。這三點理由可以確定網絡虛擬人物玉兒并非原告張某。(2)原告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理由是:第一,原告張某無名譽權損害事實。聯眾公司未對張某本人實施過任何一種違法行為;因虛擬之玉兒與現實生活中的張某無必然聯系,即便玉兒的名譽受到影響,張某的名譽亦不同時受到影響;由于游戲用戶的注冊信息保密,不為外人所知,所以,即便張某就是玉兒,對玉兒的處分也涉及不到現實生活中的張某。第二,聯眾公司對玉兒的處罰無過錯,處罰依據合法,而玉兒有過錯。聯眾公司接用戶投訴對炒分的玉兒清零是為維護網絡環境和公共利益,玉兒利用系統漏洞炒分作弊屬實,聯眾公司的“用戶服務條款”及“會員服務條款”有相應的處罰規則,且合法、有效。(3)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張某的起訴。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虛擬社區里的虛擬人物玉兒享有名譽權于法無據。(5)張某要求賠償5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應審理和支持。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原告張某與網絡游戲玉兒相對應,玉兒系張某的網上稱謂。玉兒長時間在聯眾網絡進行四國軍旗游戲,至2003年1月20日被清零前在線時間達11 256小時,獲司令稱號,積分榜排名第一。2003年1月初,有大量聯眾世界游戲用戶在游戲討論區發帖對玉兒的游戲行為提出質疑和指責,認為其炒分。聯眾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在聯眾世界資訊中心發出通告,對玉兒予以清零處罰。同時確認,張某曾將玉兒這個游戲ID授權他人使用。認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支持:(1)就認定張某與玉兒對應、玉兒系張某的網上稱謂。一是當前只有原告張某陳述認領這個ID。二是有證人劉某、范某、鄭某、郭某、曹某、孫某、婁某當庭作證,證明張某擁有這個ID,張某即玉兒。三是張某當庭向本院提交了該ID三級密碼,本案審案法官經演示,通過三級密碼可以完成只有該ID注冊人才能完成的事項。四是被告既然認定玉兒非張某,但不能提供與玉兒相對應的其他“真正”注冊人。綜上所述,足資認定張某與玉兒對應,玉兒系張某網上稱謂的事實。(2)玉兒在聯眾世界四國軍旗游戲中在線時間達11 256小時、獲司令稱號、積分至9 537分以及排名第一的事實。原告張某提交了從聯眾網絡下載的聯眾世界四國軍旗前10名排行榜,并有證人當庭出具證言證明,同時,有被告提舉的證據——聯眾游戲討論區若干用戶發信內容印證,可以認定這一事實的存在。(3)2003年1月初,有大量聯眾游戲用戶在游戲討論區發帖質疑和指責玉兒炒分,聯眾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將玉兒的游戲積分清零的事實。有原、被告雙方陳述及被告提交的公證保全的網頁記載證明,本院予以確認。(4)就認定張某曾將玉兒這個ID授權他人使用,該ID積分非張某一人游戲取得的事實,有被告抗辯主張和原告陳述承認,可以認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原告提供的自稱是注冊ID玉兒的三級密碼。
2.證人劉某等七人當庭出具的證言。
3.原告從聯眾世界網絡下載的“我的服務”之“問題”與“答復”內容。
4.聯眾世界四國軍旗前10名排行榜,載明玉兒段位:8;稱號:司令;積分:9 537;贏盤數:17 199;和盤數:2 032;輸盤數:7 719;歷史盤數:29 244;在線時長:11 256(小時)。
5.原告主張有很多ID甚至絕大部分ID的游戲記錄與玉兒一樣,都存在同一ID同一時間在不同的服務器玩同一游戲的問題,但聯眾公司并未將其清零,要求被告提供聯眾世界四國軍旗2003年1月20日排行榜前100名ID的游戲數據記錄,被告至延期舉證期限屆滿后,以工作量大和該證與本案無關為由,拒不提供。
6.玉兒的個人注冊信息1頁,記載的姓名、身份證號、戶籍、出生日期均與張某自然情況不一致。
7.(2004)京證經字第05810號“公證書”94頁,內容均系與游戲ID玉兒清零事件有關的網頁記載。
8.玉兒登陸服務器地址記錄。
9.玉兒的游戲數據。
((四)一審判案理由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
1.原告張某為進入聯眾四國軍旗游戲而注冊ID玉兒,虛擬人物玉兒即與張某建立了事實聯系,張某有權行使該ID上的權利和承擔該ID上的義務。從習慣角度,一個ID名稱只對應一個自然人,所以,張某就玉兒的游戲積分被清零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有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本院對被告關于張某不具備合法訴訟主體資格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2.張某接受聯眾公司游戲服務條款、注冊ID、交納上網費用進行游戲,與聯眾公司之間建立的是一種消費服務關系。聯眾公司公示的服務條款乃是對自身服務內容、標準以及與服務對象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說明,并不代表與公司建立了上下級隸屬關系。公司對用戶也不享有行政意義上的管理權,所以,爭議仍屬于合同雙方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故可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因此,被告援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第四項,提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張某的起訴之抗辯不正確。
3.(1)玉兒游戲并不違規。雖然張某自認在不同服務器的不同IP地址登陸的事實,但不能據此認定其違規。因為在聯眾公司對玉兒的游戲積分清零前,聯眾游戲服務條款以及作弊處罰條例中并無禁止“同一ID同一時間在不同服務器玩同一游戲”的規定,且從對被告拒絕提舉排行榜前100名游戲數據行為的不利推定角度以及從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被告提交的聯眾游戲討論區網頁記載看,同一ID同一時間在不同服務器玩同一游戲的現象在游戲用戶中普遍存在,更有聯眾公司*Kf030答復也是此舉“不算作弊”(該項證據有聯眾游戲討論區用戶討論內容佐證,可以采信)。故玉兒同時在不同服務器以不同IP地址登陸不為違規。(2)聯眾公司援引的處罰規范不適用于玉兒的游戲行為。聯眾公司對玉兒的游戲積分清零的依據系“聯眾游戲作弊處罰條例(修訂版四)”之第(三)項(通告第三段):“用戶如發現游戲程序存在漏洞,有義務向游戲管理員及時通報。惡意利用作弊軟件或程序漏洞獲得不當利益者,一旦被聯眾用戶服務中心查出,將被處以清零處分。”在該規定中,于本案有意義的內容是強調用戶發現程序漏洞應報告而不應利用。本院理解為,這里面用戶不該利用的“漏洞”應該是聯眾公司也不知悉的,如果聯眾公司本就知悉,也就無須要求用戶報告。但在該清零通告第一段,聯眾公司述明:“由于同一游戲不同服務器上的用戶列表如果同步,會影響用戶游戲速度,所以,聯眾世界服務器存在同一ID同一時間可從不同計算機登陸不同服務器玩同一游戲的漏洞。”此中反映的語意是:這個漏洞公司本就知道,但為了不影響用戶游戲速度而未加完善。由此看來,玉兒之“同一時間在不同服務器玩同一游戲”的行為,是聯眾公司本就知悉的,但在利弊權衡之下持續放任的一種程序現狀(難說是一種漏洞),并不在“聯眾游戲作弊處罰條例(修訂版四)”第(三)項的處罰之列。(3)不能認定玉兒有炒分的事實。雖然被告聯眾公司舉出玉兒在2003年1月的眾多游戲數據,提出:很多作為對家的ID使用的IP曾是玉兒使用或常用的IP;某個IP地址如果使用玉兒這個名與36個特定用戶名游戲時,勝率就高,而使用36個特定用戶名之一與玉兒游戲時,勝率就低;玉兒與36個特定用戶游戲用時平均不足10分鐘;玉兒一天中的積分過高等,僅有這些不能認定玉兒炒分。在允許多人用同一ID(前面已論)的情形下,聯眾公司沒有禁止曾使用他人注冊ID的人與該ID注冊人或其他使用過該ID的人進行游戲。所以,同一IP地址同一人忽而用玉兒名與其他ID(包括其他使用過玉兒ID的人)游戲、忽而以其他ID與玉兒游戲的情況可能存在,其中亦應有輸贏之分,即便有互為玉兒這個ID送分之嫌疑,亦無證據直接確認。關于玉兒游戲贏棋盤用時少、每日積分多、一段時間的勝率高的問題,經本院詢問被告:規定上每盤棋耗時有無下限,即少于多少時間算炒分;每日積分有無上限,即高于多少分算炒分;有無一定時間段勝率上的要求,高于多少算炒分。回答是:都沒有。因此,在無規則上要求的情況下,絕難以玉兒某一時間段成績的反常而認定其作弊。造成近日之糾紛實屬聯眾之過錯,張某要求恢復積分之主張可予以支持。聯眾公司因過錯而將原告ID積分清零,亦應就此向原告致歉。關于原告要求恢復排名之主張,由于時過境遷,其他游戲用戶積分已變,故恢復排名第一已不可能,張某該項請求無法支持,但該種“不可逆”之損害可于精神損害賠償中彌補。
4.網絡社區中的虛擬人物玉兒雖然不享有人格權以至于不享有名譽權,但如果同現實社會中的自然人相聯系、相對應以至于成為某自然人的稱謂指代時,對虛擬人物的毀譽褒貶便直接及于對應的該自然人。某自然人注冊網名并以網名在網絡社區中活動,自然人與網名關系的實質與外觀均類似于自然人真實姓名與其綽號之間的關系,對綽號的行為同對真實姓名的行為一樣直接及于該自然人。因此,被告關于“虛擬社區的虛擬人物玉兒不享有名譽權”的抗辯語意本身是正確的,但本院卻不能據此拒絕對張某名譽權的保護。
公民名譽是社會對公民品德、聲譽、形象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張某以玉兒之名注冊并進行四國軍旗游戲,獲司令稱號并獲積分排行榜第一的成績,這使玉兒在網絡社區中獲得較高知名度。“司令”與“排行榜第一”本身應該是榮譽概念,而這種榮譽可以直接給玉兒帶來聲譽、形象上的正面評價,這種正面評價反映在知道玉兒與張某對應關系的人群中,張某可以現實地享受這種評價。由于聯眾公司作出錯誤認定作弊和清零的行為,張某不但失去了獲得提高聲譽、增益形象的機會,其炒分、作弊之認定還使張某自身固有的品德、聲譽、形象受到貶損,凡知道玉兒與張某對應關系的人對張某的人格評價必然降低,其侵權行為不僅存在,而且較為嚴重。應當得出聯眾公司侵害張某名譽權事實成立的結論。原告張某耗時11 256小時進行四國軍旗游戲,持續追求積分和排名,由于被告的錯誤認定行為,一朝被清零,萬余小時的心血一時化為烏有,其受到的心理打擊可謂巨大,精神損害可謂嚴重。綜合考慮聯眾公司的侵權行為的過錯情節,侵權行為給張某造成的后果,并考慮聯眾公司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可適當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的主張。
(五)一審定案結論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聯眾世界網絡發表“致歉通告”,公開就“·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被清零一事對“·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
2.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為聯眾世界四國軍旗游戲ID“·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恢復積分9 537分。
3.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張某給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人民幣。
案件受理費2 010元,由原告負擔800元,被告負擔1 210元。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原審被告)訴稱:(1)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張某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錯誤,不能認定張某就是網絡上的“玉兒”;玉兒作為網絡世界中的虛擬人物不享有名譽權;玉兒存在炒分作弊行為;張某是否向原審法院提交了ID三級密碼、該ID三級密碼是否正確,均未經質證。(2)原審法院對我公司制定的處罰依據及標準越權干預;原審法院已經認定虛擬人物玉兒不享有名譽權,卻判決我公司向玉兒公開致歉是相矛盾的;玉兒的所謂榮譽稱號是通過作弊手段取得的,我公司處罰玉兒的通告實際上制止了更多網友指責玉兒,是保護了玉兒,故原審法院判決我公司向張某支付精神撫慰金是無理的。綜上所述,要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辯稱: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3.二審判案理由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1)被上訴人張某與網絡世界中的虛擬人物玉兒相對應,張某有權提起訴訟;(2)上訴人聯眾公司認定玉兒存在炒分作弊行為,并將玉兒的游戲積分清零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3)聯眾公司應承擔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前述認定的理由均與一審法院判決相同。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認為:(4)原審法院判決聯眾公司給付張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過高,應予以調整;因已認定玉兒即張某,故原審法院判決由聯眾公司向玉兒致歉不當,應予以糾正。
4.二審定案結論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撤銷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號民事判決書。
(2)上訴人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聯眾世界網絡上發表“致歉通告”,公開就“·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積分被清零一事向被上訴人張某致歉,并明確表述“·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即張某,“致歉通告”內容須經本院審查。
(3)上訴人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為被上訴人張某在聯眾世界四國軍旗游戲中的ID“·豪門·玉兒(youxiwawa101010)”恢復積分9 537分。
(4)上訴人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張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付清。
(5)駁回被上訴人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4 02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 000元,由被上訴人張某負擔1 120元。
(七)解說
因網絡游戲玩家被網絡供應商(網絡公司)處罰而引發訴訟的侵權糾紛,在我國尚無前例,但玩家被罰事件并不乏見。該案之所以被網上和其他媒體“暴炒”,引起廣大玩家和各網絡公司關注,在于本案構成侵權與否的定性結論關系到是否會慫恿起被罰玩家的訴訟浪潮,以及如何督促網絡供應商規范服務的問題,同時也對網絡侵權提出了法律思考。此案有以下三個問題值得研究:
第一,張某有無訴訟主體資格。玉兒是網上的虛擬人物,他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人格權。但每一個虛擬人物背后都相對應一個真實的人,這個真實的人借助虛擬人物使自己在精神上得到滿足和享受,這便是玉兒存在的價值。當這種滿足和享受被無端的或者人為的摧毀,受到打擊和痛苦的肯定不是玉兒而是現實中的人,恰恰法律保護人的精神權利不受侵犯。聯眾公司將玉兒的游戲積分清零,取消其排名第一的頭銜,侵犯的是張某的精神權利,故張某有權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提起訴訟。另外,聯眾公司所設游戲采取積分的方式吸引玩家,以此獲取利益,張某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網費以玉兒的名義參與游戲當中,而且有了相當的成績,這時聯眾公司將其成果一掃而光,于是激活了玉兒的“真身”張某的訴訟神經。作為玩家,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而要求司法救濟理所當然,符合訴訟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其實,在國外網絡訴訟并不鮮見,在韓國有《信息通信網絡利用促進法》,在德國有《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法》。我國雖然尚未建立有關網絡的專門法律,但從基本法的立法原理中也有所體現,張某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應當成立。
第二,聯眾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作為網絡游戲的提供者,其與接受其服務條款的游戲用戶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合同關系。聯眾公司既是合同的一方,同時也是對網絡游戲有絕對控制權的一方,如果其行使合同權利處罰用戶,則必須存在一個獲取用戶違規證據的程序,否則就會造成處罰不當的結果。聯眾公司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只是采信了網上的反映,便對玉兒作出了游戲積分歸零的處罰。可見,聯眾公司沒有把自己放在合同一方的位置,而是完全充當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其本身就有錯位之嫌。正是聯眾公司的過錯,才導致了這場官司。其過錯有三項:一是在不能完全證實玉兒違規的情況下對玉兒作出了處罰;二是指責玉兒“惡意利用程序漏洞”,只是一種推測,并不能拿出真憑實據;三是適用規則不準確。顯而易見,在這起糾紛中,聯眾公司有過錯,根據過錯責任原理,其構成侵權也是順理成章的。
第三,是否應當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精神損害賠償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被害人的人格是否受到侵害。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名譽權,這就涉及到網名與自然人的聯系問題。打個比方:“某自然人注冊網名并以網名在網絡社區中活動,自然人與網名關系的實質與外觀均類于自然人真實姓名與其綽號之間的關系。”這個比方有一定的說服力:張三的綽號叫“狗娃”,張三自己知道,李四也知道這個事,王五告知包括李四在內的眾人:“狗娃”是私生子。誰的名譽受損?誰的心理受傷?不言自明。本案聯眾公司以玉兒炒分、作弊等“罪名”作出游戲積分歸零處罰,在形式上造成了玉兒名譽上的貶損,實際上造成了張某名譽上的貶損,凡知道玉兒即張某的人,均會得出其不誠實的結論。故聯眾公司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是不爭的事實。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雖然在精神撫慰金上有所差異,但在聯眾公司構成名譽侵權的問題上是一致的。
另外值得研究的一個問題是,被告在網上所作的致歉聲明中是否應明確表述“玉兒即張某”?一審法院未作此要求,二審法院作了此要求。筆者認為,被告對原告侵權系以玉兒為媒介在網上完成的,其致歉也應以在網上向玉兒致歉為足夠,此與侵權形式、方法、范圍均相當,體現了損害救濟的“填平”原則。這里不能因為玉兒不享有名譽權就不向玉兒致歉,也不能說向玉兒致歉無法體現對原告的撫慰。此中道理的邏輯路徑與認定玉兒的游戲積分被通告清零使張某受損的邏輯路徑是一致的。另外,加注“玉兒即張某”反有擴大侵權影響之嫌。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作此變動似欠考慮。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蒲海東)
案(an)例來(lai)源:國家法官學(xue)院,中(zhong)國人民(min)(min)大學(xue)法學(xue)院 《中(zhong)國審判案(an)例要(yao)覽.2005年民(min)(min)事審判案(an)例卷》 中(zhong)國人民(min)(min)大學(xue)出版(ban)社 第390 - 3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