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5220號。
二審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終字第4112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賈某,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訴人):王某,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漢族,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住吉林省長春市。
委托代理人:熊建華,北京市崇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魏立新;審判員:李霞、張霞。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徐慶斌;審判員:湯平、趙懿容。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6年10月18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7年6月14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
2001年4月,我所著《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以下簡稱《解密》)出版前后,在國內外引起轟動,國內外上百家媒體和數百家網站發表評論,為此書作序的歷史研究學者張某老先生評價此書“頗具史料價值”、“有獨特的學術價值”。2001年8月,王某出版《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以下簡稱《再解密》)一書,其在書中采取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卑劣手法,公然編造歷史事實,并對十幾年前法院所認定的歷史事實和判決翻案,還對我進行了無中生有的人身攻擊,惡意誹謗我“欺世盜名”、“編史造假”,“末代專家所謂的解密”“完全是靠編造謊言、流言飛語、主觀臆測、當年習慣性套語、生拉硬扯、故作驚人之筆等種種手法,而欲達到嘩眾取寵和撈錢的目的”,顛倒黑白地誣蔑我“編造謊言,冒名誣告的可恥行徑”,是“專靠謊言解密的無恥之徒”等。王某在該書中使用類似語言多達二十多處。王某的上述行為嚴重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名譽權。近日,王某還在網上毫無依據地惡意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和誹謗,故我起訴要求王某在全國公開發行的《人民日報》、《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及新浪網的主頁刊登致歉聲明,其中新浪網主頁的致歉聲明需保留一周;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要求王某銷毀《再解密》一書。
2.被告辯稱
我所著《再解密》一書出版于2001年,賈某認為此書侵害其名譽,可以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向我主張權利,但賈某于2005年才起訴,故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此外,我并未于“近日”“在網上毫無依據地惡意對賈某施以人身攻擊和誹謗”。我編寫的《再解密》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賈某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侵害其名譽權,故不同意賈某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賈某系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中國傳記協會會員,其發表過《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末代太監孫耀庭傳》等作品。王某的作品有《溥儀的后半生》、《我的丈夫溥儀》等。2001年4月,賈某所著《解密》一書出版。2001年8月,王某編寫的《再解密》一書由東方出版社出版發行,印數5 000冊。
《再解密》一書中涉及“末代專家”的有如下內容:第1頁第1段:“1997年6月9日,中國末代皇帝溥儀先生的夫人李某女士離開人世,迄今還不到4年就有一位‘末代專家’站出來,宣稱要給她的身世‘解密’,要給她與末代皇帝溥儀的婚姻‘解密’了。”該頁第5~6行:“末代專家編造的大量謊言。”第2頁第3~5行:“……那些道聽途說的所謂‘采訪資料’和憑臆斷編造的離奇情節,其內容聳人聽聞,其筆鋒不僅對準李某,也對準了溥儀以及他的成功改造。為此,我不得不再一次‘解密’。”該頁黑體字標題:“未經授權,欺世盜名”;第3頁第3段:“只因為李某沒有子女親屬,那位‘末代專家’遂毫無忌憚地浮出水面,以當年李某口述回憶期間擔任部分內容記錄員為由,用‘解密’誘惑不知內情的讀者……”第4頁第2~3行:“未經授權而編造授權,欺世盜名,真是天下一絕!”第4頁標題:“存史求真,還是編史造假?”第4頁第2段第6~7行:“其實,他所販賣的并非末代皇帝真實的私生活,而是刻意編造的虛假的私生活。”第6頁第3段:“‘末代專家’編造大量情節,其目的主要想說明三點:一是溥儀和李某的婚姻并沒有感情基礎,二是李某經歷復雜人品低下,三是周恩來和全國政協施加政治壓力才勉強維持了兩人的婚姻。”第7頁第3段第6~7行:“‘末代專家’還故意編造了一個細節:‘據李某親口對我回憶:結婚后,溥儀的陽痿病一直沒有好。’”第8頁第2段第1行:“‘末代專家’如此編造,對李某來說實在是太不公平了。”第9頁第2段第1~2行:“‘末代專家’還給李某安個‘愛錢’的罵名……”第11頁第2段倒數第1~2行:“‘末代專家’在倪大夫身上胡亂涂抹色彩,簡直就像編故事一樣。”第12頁第3段倒數第4~5行:“還是‘末代專家’隨意編造?”第13頁第2段第1行:“‘末代專家’信口雌黃……”第17頁第2段第1~3行:“‘末代專家’所謂‘解密’完全是編造謊言,流言飛語,主觀臆測,當年習慣性套語、生拉硬扯、故作驚人之筆等種種手法,而欲達到嘩眾取寵和撈錢的目的。”第17頁第3段第2~3行及第18頁第1行:“‘末代專家’這么做并不奇怪,十多年來一些報刊不惜篇幅吹噓他‘成才成功’,其中一個本領就是編造謊言,他在80年代初編造的一個大謊言,連時任黨中央總書記的胡耀邦都被蒙騙了,更使中央和地方許多領導部門陷入被動。”第18頁第2段第7~8行:“(指‘末代專家’)遂又通過親屬關系,把冒用李名義誣告我的假‘情況反映’捅到《人民日報》內參(刊于1981年9月24日印發的《情況匯編》第442期,署名作者為張巖)……”第18頁第3段第3行:“……他(指‘末代專家’)編造了許多謊言。”同段第5~6行:“……記錄內容也變成了他‘采訪李某的文稿’,這就是他編造的第一個謊言。”第20頁第3段:“‘末代專家’編造謊言,冒名誣告的可恥行徑雖然已被戳穿,而且已經糾正,但他本人并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以致1989年以后,他居然有恃無恐地又把數年前編造的虛假情節通過‘記者采訪’等形式一次次端出來,繼續欺騙世人,以求達到‘謊言重復一百遍就能變成真理’的效果。《南方周末》再度提及1981年‘胡耀邦批示’,可笑他至今還把這種事當作‘功勞’,甚至把欺騙強加于已經去世的人,公然編造說‘李某臨終對我有歉疚之意’,真讓人反胃作嘔。”第22頁第2段第3~4行:“……恰恰能讓‘末代專家’無數次編造的虛假情節頓顯原形,大白于天下。萬千讀者都能從本書中看清造假者褻瀆歷史的伎倆,也就不至于再惑于‘解密’一類撈錢貨色而大上其當了。”第146頁第3段倒數第1~4行:“……去世4年后還有人編造事實,對她施以無恥的誹謗和惡毒的攻擊……一定能夠斗垮那個專靠謊言‘解密’的無恥之徒。”第304頁第1段第5~6行:“……而出賣別人‘隱私’者的無恥,也完全符合‘末代專家’一貫的思想和行為方式。”訴訟中,王某稱其出版《再解密》一書是針對賈某出版的《解密》一書,《再解密》一書中提到的“末代專家”即指原告。2005年2月23日,賈某申請公證證據保全,保全題為“是是非非李某——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一文,該文登載在“溥儀紀念館”網頁中,該文章署名為王某,文章內容系王某所著《再解密》一書中第一章節“是是非非李某”的全部內容。賈某為此支付公證費1 800元。
另查:1990年王某及李某作為原告在法院曾起訴賈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法院在審理查明中認定:“文化大革命”后期,李某與賈某成為鄰居。賈某曾幫助李某整理溥儀文稿及遺物。1979年《人物》雜志社向李某約稿,由李某提供資料,經賈某整理撰寫了《陽光、春風、溥儀與我》一文,于1980年7月在人民日報《戰地》雜志上發表,署名李某,同時署名賈某整理,并被《新華文摘》轉載……1980年6月,王某從李某處取走了溥儀日記、文稿和賈某整理的溥儀編年、寫作采訪線索、溥儀病歷摘抄及賈某整理記錄的李某口述回憶資料(口述資料2萬余字),并于同年10月完成《溥儀的后半生》初稿……賈某在參與著書的要求遭到拒絕后,開始獨自采訪、創作關于溥儀后半生的著作。1984年,賈某將《溥儀的后半生》一書部分初稿交群眾出版社審閱……出版時更名為《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溥杰先生重新題寫了書名并作序言。賈某所著之書,在敘述溥儀生平活動時,以溥儀日記、文稿、李某回憶資料等作為部分線索和史實依據,并在核證充實的基礎上,用文學形式予以表述,直接引用數量很少……賈某當庭還出示了其通過采訪溥儀親屬、好友、知情人、有關單位,查閱國家檔案、報刊等獲得的溥儀生平的大量資料。法院認為:賈某在創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過程中,通過長期搜集、整理,獲得了對溥儀生平的廣泛了解,并以此構成了其書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不是抄自李某、王某的作品。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當需要表現特定歷史人物活動的客觀事實時,都不能憑空杜撰,由此造成賈某、王某所著之書在記述人物、時間、事件等內容時所反映的客觀史事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為抄襲的依據。賈某所著之書在創作風格、文學處理等表達形式上亦體現了自己的特點,表明了其作品的獨創性。李某、王某并不能證明這些表現形式屬其獨自所有。故李某、王某提出的賈某所著之書抄襲了李某、王某所著之書,侵害了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賈某出于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儀日記、書稿及其他關于溥儀生平的資料,作為寫作線索和事實依據,在其書中用文學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數量遠未超過合理限度。賈某利用溥儀生平資料的這種方式,并未違背該書發表時我國有關法律、政策,也未侵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李某對溥儀日記、文稿及個人回憶文章所享有的相關的著作權權益,故判決駁回李某、王某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1990)西民初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書
2.書稿《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
3.書稿《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
4.李某親筆審定的口述記錄稿
5.王某著《我為什么批評賈某著〈解密〉“未經授權,欺世盜名”、“編史造假”?(二)》
6.《溥儀的前半生》未定稿件
7.當事人陳述
(四)一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物傳記作品要求作者在創作作品時應尊重歷史,保證所創作的作品能反映出特定歷史人物的客觀真實性。但因不同的作者搜集、整理資料的來源不同,基于有限的歷史資料創作的作品也存在各自的特點。賈某、王某基于各自掌握的歷史資料和對該部分資料的理解,從不同角度撰寫同一歷史人物在某一時期的客觀事實,反映在其各自作品中允許存在一定差異。賈某《解密》一書出版后,他人發表不同觀點,應屬正常的學術爭鳴與輿論監督,但應當善意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能故意貶損他人人格,王某的《再解密》書中,雖未提及賈某姓名,但看過《解密》一書的讀者會清楚地知道書中的“末代專家”即指賈某;訴訟中,王某亦明確確認“末代專家”即指賈某。王某在其《再解密》一書中對賈某多次使用“欺世盜名”、“編史造假”、“信口雌黃”、“隨意編造”、“無恥之徒”等刻薄詞句,已超出正當的學術爭鳴與批評的范疇,構成了對賈某人格的貶損。《再解密》一書系公開出版發行的文學作品,該書的流傳使其內容為公眾所知悉,必然造成賈某社會評價降低,故應認定侵犯名譽權的事實成立,王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再解密》一書系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網上轉載的事實亦客觀存在,故王某應在此范圍內為賈某消除影響,現賈某要求王某在全國公開發行的《人民日報》、《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及新浪網的主頁刊登致歉聲明,其中新浪網主頁的致歉聲明需保留一周以消除影響之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再解密》一書已于2001年8月出版發行,故賈某要求王某銷毀《再解密》一書之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賈某的名譽受損,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及精神負擔,故賈某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撫慰金之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王某的主觀過錯及侵權程度予以確定。訴訟中王某稱其提供的證據足以推翻(1990)西民初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但上述判決系生效判決,未經法定程序不能改變其效力。因此王某的該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賈某在2005年年初從網上得知被告出版《再解密》一書的相關內容后,即提起訴訟,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五)一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自判決生效后15日內,王某在《人民日報》、《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及新浪網的主頁刊登向賈某的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法院事先審核,其中新浪網主頁的致歉聲明需保留一周,所需費用由王某負擔;如王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上述媒體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王某承擔。
2.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王某賠償賈某精神撫慰金10萬元。
3.駁回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王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訴稱
溥儀和李某是公眾人物,賈某的《解密》侵害了上述二人隱私、貶損其形象,自己在《再解密》的相關評論是正當學術批評且有史實依據,應受法律保護,并未侵害賈某的名譽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被上訴人辯稱
同意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3.二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確定。綜合本案事實來看,王某在《再解密》一書中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賈某名譽權的侵害。理由如下:(1)《再解密》一書中雖然沒有提及賈某姓名,但結合該書以及《解密》的內容可以知道《再解密》一書中的“末代專家”即為賈某。對此,王某在兩審訴訟中也予以認可。(2)王某在《再解密》中的相關言論已超出了正常的學術爭鳴和學術批評范疇,構成對賈某人格的貶損。王某在二審期間提交的其他人士批評賈某及《解密》的材料、王某本人的社會職務及獲獎狀況,用以證明自己批評賈某有史實和事實依據等相關證據材料,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性,法院不予采納。(3)關于賈某的《解密》是否侵害溥儀和李某隱私的問題,法院認為溥儀和李某作為公眾人物,其他公民即便認為賈某及《解密》對上述二人的描述有不當之處,可以進行評論和批評,但也應遵循學術批評和輿論監督的正當性。王某在《再解密》中針對賈某發表的相關言論已經違反了上述正當性,對王某對此提交的證據和上訴理由不予采信。(4)王某的《再解密》一書為公開發行的刊物,傳播范圍較廣,必然會造成賈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應認定王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賈某的名譽權。
因此,王某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再解密》已經公開出版發行,并且被相關網站轉載,故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后果的范圍相當。原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在《人民日報》、《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及新浪網主頁刊登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無不當。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審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確定的數額,亦無不當。
4.二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解說
本案作為名譽權糾紛,需考察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就本案而言,判定王某在《再解密》一書中的相關言論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焦點在于賈某的名譽是否被損害、王某是否主觀上有過錯。
1.王某的評論導致賈某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后果
王某在《再解密》一書中針對賈某使用了“欺世盜名”、“編史造假”、“信口雌黃”、“隨意編造”、“無恥之徒”等侮辱性詞匯,并且《再解密》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書刊,上述侮辱性評論必然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也必然導致賈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需要說明的是,在一般的侵權案件中,通常是要求受害人對其所受到的損害加以舉證和證明,但是,要求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對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社會評價之降低進行舉證和證明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是一種觀念,這種評價之降低的強度、范圍等難以進行量化,這是名譽權糾紛損害后果的特殊性。對此,應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解決:考慮到名譽權的特殊性質和受害人承擔名譽損害事實舉證面對難以克服的困難,應該免除受害人對名譽損害事實發生的舉證責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確認損害事實的存在。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明針對自己的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這個基礎上,法官根據一般的經驗法則推定必然產生損害結果。這種損害結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有時還包括附帶的財產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名譽受損造成的交易、升遷機會的喪失等。當然,司法實踐中主要還是考慮對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賠償,原因在于財產損失與名譽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難確定,以避免對侵權人課以過重的義務。
2.王某具有主觀過錯
是否能認定王某的主觀過錯,關鍵在于其相關評論是否正當。
正當的批評和評論,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是醇化社會道德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司法實踐中在立足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的同時,也要保護公民和相關社會組織正當輿論監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平衡兩類權利的關系。
正當的學術爭鳴和評論的標準應該是:行為人主觀上出于誠意,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應是真實或基本真實的,對文學作品的批評和評論應當對事不對人。對于賈某所著《解密》一書是否存在如王某所認為的嚴重脫離史實等情況,王某應在學術爭鳴的限度和范圍內進行評論或者批評。本案中,王某在《再解密》中多次對賈某冠以“欺世盜名”、“無恥之徒”等侮辱性言辭,其評論的范圍已經超出了作品本身,而直接針對賈某個人,貶損了其人格,其行為的主觀過錯應予認定。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軍)
案例(li)來源:國家法(fa)官學院(yuan),中國人民大學法(fa)學院(yuan) 《中國審(shen)(shen)判案例(li)要覽.2008年民事(shi)審(shen)(shen)判案例(li)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she) 第118 - 1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