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766號。
二審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終字第7906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地區雙裕街33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理。
訴訟代理人:呂峰、于江,上海市小耘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被告(上訴人):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工業開發區水源路乙132號。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王飛、陳明,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審判員:王亞平。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龍云彬;審判員:李軍紅;代理審判員:張代恩。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4年4月8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4年12月20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原告是一家開發和生產中高檔門窗的專業企業,同時還是“美馳”商標的注冊人,在窗用金屬器材、金屬窗、玻璃窗、建筑用金屬框架、金屬大門、建筑金屬門廊、金屬門、金屬門框、金屬門裝置、金屬門板、金屬樓梯等31種產品及類似商品上均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2003年7月2日,原告關聯企業北京美馳海外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馳海外公司)與世紀公司簽訂了“果嶺里5號樓、6號樓木鋁復合窗供貨安裝合同”(以下簡稱“安裝合同”)。“安裝合同”約定,由美馳海外公司為世紀公司供應并安裝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新興產業開發區31號~32號地果嶺里項目(以下簡稱果嶺里項目)5號樓、6號樓西單元的木鋁復合窗(規格與已經完工的樣板間門窗相同)。安裝合同同時約定,經世紀公司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達到其滿意要求后,世紀公司保證果嶺里項目的其他項目設備交由美馳海外公司負責供貨、加工、安裝完成。然而,就在安裝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被告卻在其他(5號樓、6號樓西單元以外的)樓盤中實際采用了價格明顯低于美馳牌門窗的森鷹牌門窗(由另外一家門窗生產企業生產)。此舉引起廣大業主的強烈反對和指責。為了平息業主的指責,也為了順利推銷剩余樓盤,2003年10月15日,被告召集業主代表在其項目會館召開了協商會,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被告副總經理李某和銷售總監杜某以及23名業主代表。在會上,被告公開發布針對美馳門窗和原告的不實言論,并與其他問題一起形成了會議紀要。2003年10月24日,被告分別在green-c1ass網站(被告自己的網站)和國內著名房地產網———焦點房地產網站的CLASS業主論壇上發表了包含上述侵權言論的“會議紀要———c1ass業主與開發商洽談會”(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一文,進而使侵權言論的傳播途徑和對象在網上進一步擴大。原告認為,被告毫無客觀根據,嚴重背離事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搪塞、欺騙業主、蒙蔽社會公眾為目的,以貶損他人名譽為手段,以推卸責任、消除因自身缺乏誠信而在業主中造成的對抗情緒和不良影響為動機,在業主會議和業主論壇等公眾場合及網絡傳播媒介公開發布針對原告的不實信息及評論,極其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并給原告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我們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停止繼續發布并刪除有關網站上的所有侵權言論;(2)判令被告在公眾媒體上(包括但不限于報紙、雜志、電視臺及互聯網等)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財產損失及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各項費用計人民幣7245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被告辯稱:我們公司介紹和評論美馳牌門窗和其他美馳設備是取得了美馳海外公司合同授權的。在實際使用美馳牌門窗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美馳牌門窗確實存在問題。我們公司到美馳牌門窗的生產廠家即原告單位進行過3次實地考察,我們雖然沒有實地考察數據報告和權威評比報告,但我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我們的技術人員對門窗生產和質量有自己的評價和意見。原告所說的網上已發表的意見確實是我們公司發表的,但這不是評論,是一種事實陳述。我們公司在與業主的洽談會上回答業主問題中涉及美馳牌門窗的言論和之后應業主要求,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會議紀要中所有的言論內容都是真實、客觀的,沒有任何誹謗和詆毀美馳牌門窗,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我們沒說原告的門窗不好,原告確實是一家好企業。我們只是說原告公司在某些方面沒有森鷹牌門窗生產廠家好。原告沒有證據表明我們公司的言論有不實的地方,因此,其全部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美馳公司是一家開發和生產中高檔門窗的專業企業,是“美馳”商標的注冊人和商標權享有人,該商標已被評為北京市著名商標。作為“美馳”系列門窗的生產企業,美馳公司具有較高的商譽。該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體系均已得到權威機構的認可。
北京美馳海外公司是美馳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專門負責“美馳”系列門窗的對外銷售和服務(美馳公司不直接對外銷售)。世紀公司投資興建果嶺里項目工程。2003年7月,美馳海外公司與世紀公司簽訂了安裝合同。安裝合同約定,由美馳海外公司為世紀公司供應并安裝果嶺里項目5號樓、6號樓西單元的木鋁復合窗。安裝合同同時約定,經世紀公司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達到其滿意要求后,世紀公司保證果嶺里項目的其他項目設備交由美馳海外公司負責供貨、加工、安裝。
在世紀公司果嶺里項目樓房對外的銷售宣傳中,世紀公司稱其工程將采用“美馳”品牌的門窗。事實上,世紀公司在果嶺里項目5號樓、6號樓西單元以外的樓盤中也同時采用了價格低于“美馳”牌門窗的“森鷹”牌門窗。
果嶺里項目的業主在購房后,發現部分樓房采用的不是美馳品牌的門窗,而是森鷹牌門窗,同時也發現該項目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故對世紀公司提出了異議,業主們對世紀公司多有指責和批評,業主們為此和世紀公司進行交涉。為解決業主和公司之間的糾紛,2003年10月15日,世紀公司召集業主代表在CLASS(即果嶺里項目)會館召開了洽談會,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世紀公司的副總經理和銷售總監以及23名業主代表。在該洽談會中,“為何放棄選用美馳牌門窗”成為當日會議的首要問題,世紀公司對此向業主代表進行了解釋,并與對其他問題的解釋一起形成了“會議紀要”。
2003年10月24日,世紀公司通過其代言人分別在green-class網站(世紀公司自己的網站)和焦點房地產網站的CLASS業主論壇上發表了題為“會議紀要——class業主與開發商洽談會”一文,在會議紀要中對“為何放棄選用美馳牌門窗”,世紀公司對業主的解釋內容如下:“針對業主于2003年9月26日傳真件提出的28個問題,開發商于10月15日與來訪的業主進行了首次溝通,根據會議問題,開發商(即世紀公司)作出如下解釋:1.針對鋁木復合窗選用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首先,開發商采用的是森鷹意式鋁木復合窗,木材為橡木,鋁合金為斷橋隔熱。在項目開盤前,開發商對美馳與森鷹兩個廠家進行了3次實地考察,最后確定采用森鷹,主要原因有如下幾點:(1)通過考察,開發商發現森鷹廠家的工業工藝水平較高、管理方面比美馳廠家更加嚴謹,廠房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水平都高于美馳;(2)在窗戶的制作工藝上,森鷹較美馳技術領先。例如,在窗戶角線之間的連接方面,美馳工藝采用膠粘技術,而森鷹采用的是碼釘連接技術,更加結實耐用;(3)在密封條的使用方面,通過現場查看,森鷹的密封條較美馳質量更好;(4)在木質方面,森鷹在木質硬度、厚度、漆質方面都較美馳更好。”
世紀公司認可其在上述言論中所指的美馳廠家就是本案的原告美馳公司。事實上,世紀公司從未對美馳公司的生產和管理情況進行過實地考察;對美馳牌門窗和森鷹牌門窗的工藝和材質,世紀公司手中沒有任何權威的比較數據。在訴訟過程中,世紀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比較數據;美馳牌門窗的窗戶角線之間也并非完全采用膠粘技術。
為了印證和了解世紀公司的不實言論對美馳公司商譽權的損害情況,2003年11月22日、23日,美馳公司專門委托專業調查公司進行市場調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應美馳公司委托對市場調查過程進行了公證。該調查顯示,通過對“具有社會平均認知度的人群”進行檢測,在被調查對象閱讀了世紀公司的會議紀要內容后,根據其問卷調查結果,調查公司最終形成了如下分析結論(主要內容為):
1.測試內容明顯會影響被訪者對美馳的認識和選擇意向,而且總體方向不利于“美馳”。
(1)兩個品牌的選擇傾向方面:在森鷹和美馳兩個品牌之間選擇的時候,前測中(即閱讀世紀公司會議紀要之前,下同)有47.4%的被訪者傾向于選擇美馳產品;但看了測試內容后(即閱讀了世紀公司會議紀要之后,下同),只有16.6%的被訪者傾向于選擇美馳產品,選擇比例下降了30.8%。
(2)總體認識方面:前測中48%的被訪者認為美馳產品高檔或比較高檔,但后測中只有35.8%的被訪者這樣認為,比例下降了12.2%。
(3)質量認識方面:前測中54.5%的被訪者認為美馳牌門窗質量好或質量比較好,但后測中只有36.3%的被訪者這樣認為,比例下降了18.2%。
(4)喜歡程度方面:前測中46.5%的被訪者聲稱喜歡或比較喜歡美馳品牌,但后測中只有36%的被訪者這樣聲稱,比例下降了10.5%。
(5)購買可能性方面:前測中63.3%的被訪者聲稱很有可能購買或比較有可能購買美馳產品,但后測中只有46.5%的被訪者這樣聲稱,比例下降了16.8%。
(6)品牌美譽度方面:67.5%的被訪者看了測試內容后認為測試內容會影響他們對兩個品牌美譽度的評價。
2.測試內容目前已經對被訪者的認識和選擇傾向產生了影響。
(1)7.5%的被訪者在接受調查之前見過或聽說過關于兩個品牌的內容相同或類似信息。
(2)見過或聽說過內容相同或類似信息的被訪者中有70%聲稱這些信息已經對他們關于這兩個品牌的評價和選擇傾向產生了影響。
在庭審過程中,美馳公司對其所稱財產損失724 500元一節,除提供了公證費用、調查費用、律師費用的票據外,沒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世紀公司認為自己發表的涉訟言論確實不妥,但不應視為侵權。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美馳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1102222603524(1—1)]。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第1382188號)。
3.果嶺里5號樓、6號樓木鋁復合窗供貨安裝合同(合同編號:材-0X7)。
4.北京市公證處于2003年11月11日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13391號公證書。
5.北京市公證處于2003年11月17日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13566號公證書。
6.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2003年12月4日出具的(2003)京國證民字第11361號公證書。
7.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2003年12月24日出具的(2003)京國證民字第12276號公證書。
8.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2003年12月24日出具的(2003)京國證民字第12275號公證書。
9.關于返退空調款的通知(2004年1月30日www.green-class.com)。
10.春節期間接待中心開放時間的通知(2004年1月30日www.green-class.com)。
11.ISO9001:1994認證證書。
12.ISO9001:2000認證證書。
13.首都航天機械公司橡膠塑料制品廠出具的證明。
14.北京森聚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
15.美馳公司出具的“58系列木包鋁產品說明”。
16.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17.京建法(2001)2號《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規定》。
18.2003年8月29日,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和北京市建筑五金門窗協會出具的推薦證明。
19.美馳公司及其門窗系列產品分別在《光明日報》、《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中國質量報》、《人民日報(海外版)》、《二十一世紀中國綠色建材網》等新聞媒體上的報道和宣傳。
20.2002年4月10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證書。21.2003年3月15日,由中國建材科技發展促進周組委會和國家建筑材料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頒發的“科技先鋒”單位錦旗(照片)。
22.2003年5月,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建筑五金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建筑五金行業鋁合金門窗“知名品牌榮譽證書”。
23.2003年5月,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建筑五金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建筑五金行業木包鋁合金門窗“知名品牌榮譽證書”。
24.2003年5月,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建筑五金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建筑五金行業塑料門窗“知名品牌榮譽證書”。
25.2003年5月,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建筑五金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建筑五金行業鋁合金包木門窗“知名品牌榮譽證書”。
26.2003年5月,由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建筑五金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建筑五金行業純木門窗“知名品牌榮譽證書”。
27.2001年10月,中國建筑材料企業管理協會頒發的58系列“中國綠色建材推廣證書”。
28.2001年10月,中國建筑材料企業管理協會頒發的68系列“中國綠色建材推廣證書”。
29.2001年10月,中國建筑材料企業管理協會頒發的56系列“中國綠色建材推廣證書”。
30.方某、夏某、蔣某、張某1、加某等中外知名人士為美馳牌門窗的題字。
31.2001年1月9日,北京萬泉花園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戶意見反饋書。
32.2000年12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行政司出具的證明函。
33.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年11月11日所做公證的公證費發票2 000元。
34.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年11月17日所做公證的公證費發票1 000元。
35.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的2003年12月4日所做公證的公證費發票20 000元。
36.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的2003年12月24日所做公證的公證費發票1 500元。
37.司法部關于同意“北京市海淀第三公證處”更名為“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的復函司發函(1998)461號。
38.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北京市海淀第三公證處”更名為“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的通知京司發(1999)3號。
39.北京市物價局和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附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京價(收)字(1999)第039號。
40.美馳公司與華通現代市場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美馳品牌受影響情況調研協議書”。
41.華通現代市場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調查費用發票40 000元。
42.美馳公司與上海市小耘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書”。
43.上海市小耘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80 000元。
44.2003年1月,由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頒發的“先進私營企業”證書。
45.2003年11月,由北京市鄉鎮企業局頒發的“創名牌重點企業”證書。
46.2001年2月,由北京市順義區科技領導小組頒發的“科技先導型企業”證書。
47.2002年12月,美馳公司董事長張某先生被評為北京市第五屆“科技之光”優秀企業家。
48.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49.北京市森鷹門窗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的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檔的碼釘連接示意圖。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告、被告提出質證意見。被告世紀公司對原告美馳公司的證據材料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對原告美馳公司全部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這些證據材料并不能證明被告世紀公司在網上發表的言論構成侵權。原告美馳公司對被告世紀公司的證據材料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對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本身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對北京市森鷹門窗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的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檔的碼釘連接示意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認為北京市森鷹門窗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資格對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檔的碼釘連接示意圖進行確認。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
1.對原告美馳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世紀公司對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未提出異議,也沒有提出反證推翻以上證據材料,故認為原告美馳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具有證據的效力,能夠據此證明相應的案件事實。
2.被告對世紀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原告美馳公司對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未提出異議,故該證據材料具有證據的效力,可以證明被告主張的與證明目的相同的事實;另外,法院認為北京市森鷹門窗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資格對哈爾濱森鷹窗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檔的碼釘連接示意圖進行確認。故該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認可其具有證據的效力。
((四)一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法人的商譽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商譽權的保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法人的商譽權受到侵害時,法人有權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處理方式進行訴訟。美馳公司在認為自己的商譽權受到損害時,選擇了按照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規則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護,符合法律規定。在這種處理方式下,應當將法人的商譽權作為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保護。美馳公司具有良好的商譽,其商譽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的核心問題就是世紀公司在網絡上發表言論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美馳公司商譽權的侵犯。
應該說,世紀公司沒有證據佐證其發表在網絡上的言論是真實的,則應當認定其對美馳公司和森鷹公司生產和管理等問題所作的對比評價是不實言論。
對世紀公司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是否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應當從侵權責任構成角度分析:(1)世紀公司在網站上發表涉訟言論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質。世紀公司對美馳廠家的評價已直接指向了美馳公司的生產和管理水平,超出了對產品進行評價的正常范圍,且其評價內容并不真實,其評價內容完全屬于無事實依據的主觀臆斷,并且這種行為也必將會導致美馳公司的商譽受損害。這種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這表明世紀公司本身存在過錯。(2)世紀公司的不實評價行為本身是存在的。世紀公司通過其代言人已分別在green-c1ass網站和焦點房地產網站的CLASS業主論壇上發表了會議紀要的內容,世紀公司本身亦承認了自己不妥行為的存在事實。(3)世紀公司的不實評論對美馳公司商譽權的損害后果已確定發生。以常態分析,世紀公司發表在網站上的言論不實,其言論內容必將在網絡上傳播,這必將會對美馳公司的商譽權構成侵害,而調查公司的調查結果表明,在閱讀到相關信息后,公眾對美馳公司商譽的評價已經降低,這更進一步佐證了侵害結果的事實存在。(4)世紀公司違法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和美馳公司商譽權被侵害的后果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因果關系。世紀公司在網站上發表不實言論,其行為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誤導閱讀者的消費觀念,通過不實信息的傳播,導致美馳公司商譽權被侵害后果的發生,這個后果的發生就是因果關系的必然體現。所以,世紀公司在網站上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美馳公司商譽權的侵權,又因商譽權是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世紀公司在網站上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也已經構成對美馳公司名譽權的侵犯,世紀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鑒于至訴訟之日,世紀公司的侵權言論仍在網絡上存在,世紀公司應當停止侵害,并將其發表在涉訟網站上的關于美馳公司的不實言論予以刪除。由于世紀公司發表上述言論已構成對美馳公司的侵權,世紀公司應當在侵權言論的影響范圍(包括時間范圍和區域范圍)內為美馳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世紀公司應當就其侵權行為向美馳公司賠禮道歉。
世紀公司的侵權言論在網絡上存在的時間較長,并且由于網絡的傳播速度較快、范圍較廣,所以,該侵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必將給美馳公司的商譽帶來負面影響,使美馳公司在商譽受影響的區域范圍內失去商機,這必將給美馳公司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經濟損失,但由于這種特定的損害后果,使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精確和量化,所以,本院將根據情況酌定相應的賠償數額。為訴訟美馳公司支費了大量的調查和公證費用,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將上述費用的支出情況作為參考因素。
綜上所述,世紀公司侵犯美馳公司名譽權事實清楚,美馳公司要求世紀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美馳公司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應依法酌定相應的賠償數額。
(五)一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其發表在green-class網站和焦點房地產網站CLASS業主論壇上題為“會議紀要——class業主與開發商洽談會”一文中涉及原告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言論予以刪除(刪除內容為:“1.針對鋁木復合窗選用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在木質方面,森鷹在木質硬度、厚度、漆質方面都較美馳更好”一節)。
2.被告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green-class網站業主論壇和焦點房地產網站CLASS業主論壇上登載道歉聲明,內容、頁面由本院審查確定,道歉聲明在1年內不得刪除。
3.被告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賠償原告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損失共計30萬元。
4.駁回原告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 305元,由原告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 245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7 0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原判,駁回美馳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同意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3.二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是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世紀公司為解決業主和該公司間的糾紛,召集業主代表就業主關心的問題進行解釋是正當的。但在解釋“為何放棄選用美馳門窗”這一問題時,其言論對美馳門窗的生產者美馳公司產生了不良影響。第一,其言論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如實地考察,在窗戶的制作工藝上森鷹較美馳技術領先,森鷹的密封條較美馳質量更好,森鷹在木質硬度、厚度、漆質方面都較美馳更好。在本院審理中世紀公司所作的6份檢驗報告不能說明其言論符合客觀事實。第二,世紀公司選用了不當的方式,即在網站上公開發布上述言論。網站是有別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傳播形式的新型傳播媒介。網站與諸多傳播媒介相比具有信息量大、傳播迅速的特點,而且能大容量地與其他傳播媒介實現信息共享。因此世紀公司作為green-class網站的所有者更要盡到不使他人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的注意義務。
世紀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購買、安裝門窗是為了銷售其建造的房屋,并取得經濟利益,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因此世紀公司關于該公司也是消費者,對生產者的產品進行評論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辯解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世紀公司發表在網站上的言論不實,該行為構成對美馳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是正確的,判決世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酌定賠償美馳公司損失的數額,均無不當。上訴人世紀公司的上訴理由不充分,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4.二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2 305元,由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 245元(已交納),由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7 0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至原審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2 305元,由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七)解說
就該案的審理與判決,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振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河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等法學專家于2004年5月26日共同簽署了專家研討意見。參照其意見,筆者解說如下:
1.關于侵權是否構成的問題。
專家一致認為,世紀公司針對美馳門窗的言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關于名譽權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這一行為侵犯了美馳公司的商譽,世紀公司應當為此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專家認為,世紀公司對美馳門窗和森鷹門窗的產品進行對比評價,不只是一種事實陳述,而是一種評論。該評論直接導致美馳門窗的社會評價被降低,并有調查公司經過公證的調查結論作為證據,可以認定美馳門窗商品信譽即企業名譽權受損事實的存在。從世紀公司的行為和美馳公司商譽降低這一事實的因果關系看,美馳公司證明了在世紀公司發表言論之后名譽遭受損害,可以認定這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至于世紀公司對調查報告提出異議一事,一方面,該調查報告出自具有資質的專業調查公司且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具有相當的證明效力;另一方面,退一步講,即便沒有這份調查報告,也不能否認其言論造成美馳公司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因為該言論內容本身并不是一個邏輯推定問題,而是一種直觀的否定性評價,必將引起別人的同樣感受,因為作為廣大業主和社會公眾來說,他們只能相信產品的使用者和考察者。
世紀公司作為一個經營者,它購買美馳牌門窗并不是為了消費,而是一種經營行為,因此,它不是美馳牌門窗的消費者,不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消費者有權對產品進行評價的規定。實際上,世紀公司對美馳牌門窗的對比性評價,既沒有事實證據,也沒有法定和約定的權利,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行為,可以認定世紀公司具有過錯。
世紀公司作為一家與美馳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企業,理當尊重他人的名譽,謹慎發表言論,它在明知自己對他人名譽進行貶低性評價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情況下,仍然發表沒有證據證明的對他人名譽構成貶低性評價的言論,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
至于世紀公司堅持的合同授權之說,其實際發布的言論內容也已經遠遠也超出了安裝合同約定的范圍。因為即便是按照合同規定,世紀公司“有權就其使用門窗的情況做一真實的介紹”,其言論也不能超越以下兩點基本界限:(1)內容的真實性,即言論必須有事實依據,既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僅憑所謂房地產開發商的經驗知識判斷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鋁木復合門窗的制造工藝、技術質量,更毋論門窗專業生產企業的工業工藝水平、生產管理、廠房管理;(2)對象的特定性,即評價對象只能針對合同約定的具體規格和型號的門窗。顯然,世紀公司的言論既嚴重地違背了真實性要求,也超越了其所謂的合同授權范圍。
綜上所述,世紀公司向不特定人群發布貶低美馳公司的言論,并通過互聯網將這些言論向不特定人群散布,直接導致美馳公司的商譽受到損害,這一行為構成了對美馳公司名譽權的不法侵害,世紀公司應當為此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2.關于經濟賠償的問題。
專家指出,世紀公司應當承擔經濟賠償的范圍包括美馳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美馳公司為了挽回損失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因為該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潛在市場的喪失,當然,這還需要美馳公司提供除直接票據以外的諸如合同解除、客戶退貨以及有關潛在市場喪失的財務分析報告等項證據。
3.關于對一審法院判決的評價問題。
專家們認為,能將一個表面模糊、看似復雜的侵權問題,通過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最后確認世紀公司構成對美馳公司的名譽侵權,這的確是一個值得肯定的閃光點。能夠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在對美馳公司提交的直接票據證據予以支持之外,再根據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特定的損害后果酌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體現了一審法院判決的公正。美中不足的是,僅僅判決世紀公司在原網站上發布道歉申明還不足以全面挽回美馳公司的負面影響,尤其是作為一起網絡名譽侵權案,這一點判決尚值得商榷。如果能再選擇一家適當的平面媒體對道歉申明進行刊登,這對挽回美馳公司社會負面影響的效果將會更好,對美馳公司的權益維護也將更加完善。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王亞平)
案(an)例來源(yuan):國(guo)家法官學院,中國(guo)人民(min)大學法學院 《中國(guo)審判(pan)(pan)案(an)例要覽.2005年民(min)事審判(pan)(pan)案(an)例卷》 中國(guo)人民(min)大學出版社 第396 - 406 頁(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