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913號。
二審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終字第17680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金德管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德管業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金湘,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男,公司職員,住公司宿舍。
被告(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百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梁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偉,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曉晉,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爭爭;人民陪審員:吳嘯江、程保榮。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偉;代理審判員:高海鵬、何銳。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9年7月10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9年12月17日。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金德管業公司訴稱
我公司以生產優質、環保的“金德”牌塑料管材、管件著稱,于2007年被中國建筑裝飾材料協會評為中國節能設計施工、裝飾、裝修一體化指定綠色環保建材產品,并被中國質量監督局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金德集團更以金德足球俱樂部著稱,并在管業領域有較高的聲譽。但自2008年以來我公司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斷發現有損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詞語,并且數量不斷激增,特別是當網絡用戶在百度搜索框中輸入金德、金德管、金德管業、金德招聘、金德管業招聘等詞匯時,在百度搜索下方都會出現金德騙子、金德管業騙人、金德管業是騙子、金德招聘內幕、金德招聘黑幕、金德招聘騙人、金德管業招聘黑幕等嚴重影響金德集團公司良好形象的詞匯,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譽,使我公司的社會評價下降。為妥善解決此事,我公司多次派員前往北京百度公司進行協商,又委托律師向其發送律師函。該公司雖派相關人員聽取了我公司的意見,也口頭表示協助我公司解決問題,但卻不采取任何實際措施。綜上,北京百度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譽權,現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百度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斷開有損我公司名譽的詞匯鏈接,并在有關網絡媒體上向我公司賠禮道歉;另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百度公司向我公司支付1元錢,作為象征性經濟賠償。
(2)被告北京百度公司辯稱
我公司為方便用戶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網絡附帶搜索功能,當用戶在搜索欄輸入一個關鍵詞后,搜索引擎會搜索到有關聯性的詞,這些詞匯不是我公司預先設置的,而是網絡用戶在搜索中實際使用過且使用率很高的詞匯,而且這些詞匯處在不斷的變化中。本案中,“金德”一詞與金德管業公司沒有必然的關聯性,該詞可用于人名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名稱,即使是商號,也無法證明必然指金德管業公司,因為以該詞作為商號的企業很多。另外,引起本案爭議的詞匯如騙子、黑幕都是單純的詞匯,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單獨認定。綜上,金德管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2.一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金德管業公司是以生產“金德”牌塑料管材、管件為主的公司,并于2007年被中國建筑裝飾材料協會評為中國節能設計施工、裝飾、裝修一體化指定綠色環保建材產品;還被中國質量監督局評為中國名牌產品,且其“金德”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從2008年開始,金德公司發現了在登錄百度網站進入百度搜索引擎,輸入如金德、金德管等詞匯時,會搜索到金德騙子、金德管業騙人等詞匯。該公司遂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該機構將相關頁面進行截屏保存,并于2008年9月1日出具公證書,寫明: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金德”字樣時,下方相關搜索處顯示有“金德騙子”字樣;輸入“金德管”時,下方顯示“金德管業騙子”及“金德管業是騙子”的字樣;輸入“金德管業招聘”時,下方顯示“金德管業招聘黑幕”及“金德管業騙子”的字樣。金德管業公司曾委托律師向北京百度公司寄發律師函,要求其對上述問題盡快采取措施,從而減少金德公司在名譽上所受到的損失。北京百度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其收到過相關律師函。另查,在庭審后公證書中所提到的與“金德”、“金德管”、“金德管業招聘”的相關鏈接已經斷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金德的品牌價值證書、金德名牌產品證書、公證書、律師函等證據證明。
3.一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北京百度公司作為百度搜索引擎的管理者,對該搜索引擎上所出現的內容負有一定的審查義務。該義務的存在并不要求北京百度公司對數量龐大的信息在出現前進行逐一審查,但要求其對于已明知的存在明顯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人格內容的信息,應主動予以刪除或不予登載。本案中,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與金德管業公司有關的詞匯,便會搜索到“金德騙子”、“金德管業騙子”、“金德管業是騙子”、“金德管業招聘黑幕”等字樣,上述文字的存在確系會對金德管業公司的名譽造成損害,金德管業公司已將這一情況以律師函的方式告知北京百度公司,但該公司對相關內容并未及時刪除,直至金德管業公司提起訴訟。北京百度公司未盡到相應審核義務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在客觀上導致金德管業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其行為已構成對該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該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在本院審理中,北京百度公司搜索引擎中與“金德”相關的貶損性詞匯現已不存在,停止侵害的承擔責任方式北京百度公司已經自覺履行,故本院不再處理。北京百度公司應該在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內容經法院審核確定。金德管業公司雖僅要求1元錢的象征性賠償,但對該1元錢確定的依據和實際支出并未提出相關證據,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4.一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在百度網站登載書面致歉函,登載時間為3日,致歉函的具體內容需經本院審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義務,將由本院選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本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2)駁回金德管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三)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北京百度公司訴稱
(1)訴爭詞匯存在于網絡搜索引擎的“相關搜索”中,這是搜索引擎的一個智能化附帶功能,其相關詞組是過去一段時間內,廣大網民曾經搜索過的,與用戶輸入關鍵詞關聯度高的詞,是經程序自動統計生成的,其本身具有動態、中立、客觀的特征。(2)出現在“相關搜索”中的詞匯,沒有特指性,不具有完整含義表達,是孤立存在的,網絡用戶也不會以此作為對事物本質性判斷的依據,不會產生名譽侵害的后果。(3)“相關搜索”的詞匯具有高度變化性,取決于用戶搜索使用的關鍵詞,包括我公司在內的任何第三方都無權干預網絡用戶選擇何種關鍵詞來搜索。(4)一審判決沒有對通過搜索得到的相關文章是否構成侵權進行核實。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金德管業公可是以生產“金德”牌塑料管材、管件為主的公司,并于2007年被中國建筑裝飾材料協會評為中國節能設計施工、裝飾、裝修一體化指定綠色環保建材產品;還被中國質量監督局評為中國名牌產品,且其“金德”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8年8月27日,金德管業公司委托律師向北京百度公司發函稱: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不斷發現有損金德管業公司的詞語,特別是當網絡用戶在搜索框中輸入金德、金德管業、金德企業、金德管業招聘等詞匯時,在下方都會出現金德騙子、金德管業騙人、金德管業騙子、金德管業集團騙人等嚴重影響金德管業公司良好形象的詞匯,嚴重侵犯了金德管業公司的名譽權;希望北京百度公司及時采取措施和技術斷開或屏蔽上述詞匯。
2008年9月1日的公證書顯示: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金德”字樣時,相關搜索處有“金德騙子”;輸入“金德管”時,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騙子”及“金德管業是騙子”;輸入“金德管業招聘”時,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招聘黑幕”及“金德管業騙子”。
2008年10月29日的公證書顯示: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金德”,相關搜索處沒有負面詞匯;輸入“金德管”,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騙子”;輸入“金德管業”,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騙人、騙子”;輸入“金德管業招聘”,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招聘內幕”;輸入“金德管業騙子”,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騙子”、“金德騙子”。在GOOGLE搜索欄內輸入“金德管業”或“金德管業集團”,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集團招聘黑幕”。在YAHOO搜索欄內輸入“金德”或“金德管業”,相關搜索處有“金德管業騙子”。在SOGOU搜索欄內輸入“金德管業”,無負面信息。在有道搜索欄內輸入“金德”,相關搜索處有“金德騙子”。
以上公證書還顯示:相關搜索處除負面詞匯,同時也有“金德管業”、“金德管業集團”、“金德管業招聘”、“金德水管”、“長沙金德”、“金德管業集團簡介”、“金德管業總部”等正常詞匯。
資料顯示:搜索引擎的“相關搜索”功能,是為當前搜索詞提供相關搜索詞,這些相關搜索詞是根據過去其他用戶的搜索習慣和與當前搜索詞之間的關聯度計算而產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書、公證書、律師函等證據證明。
(五)二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資料,并結合公證書中體現出的相關搜索詞的多樣性,足以印證北京百度公司所稱之相關搜索詞系由過去一定時期內使用頻率較高且與當前搜索詞相關聯的詞匯統計而自動生成,而并非由北京百度公司主動創造。同時,北京百度公司作為搜索引擎運營企業,應向廣大網絡用戶客觀、中立、準確地反映實際的相關搜索詞匯使用狀態,以方便用戶檢索查找相關信息。因此,就搜索引擎的相關搜索詞本身而言,僅系動態反映過去特定期間內網絡用戶所使用的搜索詞的客觀情況,并為當前用戶的信息檢索提供參考指引,并無實質性的褒貶含義。所以,本案中金德管業公司主張侵權的相關搜索詞,雖然單就其詞義表面而言確實帶有一定負面意義,但其本質仍屬供網絡信息檢索使用之參考詞匯,且系對廣大網絡用戶類似檢索內容的客觀反映,既非被檢索的網絡信息本身,又非北京百度公司針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主體而主觀控制或創造的負面詞匯;而且,在存在負面的相關搜索詞之時,也同樣存在正面的相關搜索詞,兩者共同組成特定時期廣大網絡用戶對相關搜索詞的實際使用狀況,以供特定網絡用戶選用,這也正是搜索引擎全面、客觀、中立地提供信息檢索這一核心功能之實質體現。故此等相關搜索詞本身,尚不足以構成對金德管業公司的名譽造成實質性的傷害;且北京百度公司對這些相關搜索詞的形成既無主觀過錯,又無實質性的控制力。所以,本案中金德管業公司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關搜索詞本身的負面含義,而主張北京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譽權,顯然不能成立。
(六)二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913號民事判決。
2.駁回金德管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金德管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金德管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七)解說
2010年1月15日中國互聯網中心發布的第二十五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0年搜索引擎的使用率比2009年增長5.3個百分點,用戶規模達2.8億人,網民中的使用率達到73.3%。可見,搜索引擎作為便于網絡用戶查找信息的工具越來越多地受到網民的青睞,與此同時,由于搜索引擎造成的各類侵權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案正是由搜索引擎而引發的一起名譽權糾紛,與一般案件不同,本案并非由搜索引擎的鏈接功能而引發,爭議焦點集中在搜索引擎下的相關搜索詞匯是否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筆者以為可以從搜索引擎服務商應盡的義務以及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兩個方面來進行討論。
1.搜索引擎服務商的基本義務。
搜索引擎是指根據一定的策略,運用特定的計算機程序搜集互聯網上的信息,在對信息進行組織和處理后將信息顯示給用戶,是為用戶提供檢索服務的系統。簡單來說,搜索引擎就是服務商通過技術手段篩選、整理信息并提供給網絡用戶的一個提供信息檢索服務的系統,用戶搜索的目標信息通常通過“鏈接”的方式體現出來。從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來看,搜索引擎服務商本身并非目標信息的制作者,也非信息的加工者,可見搜索引擎服務商不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充其量只是一個網絡服務中介。
筆者認為,從不妨礙互聯網發展、便于為用戶提供搜索幫助的角度來看,不應對搜索引擎服務商苛加過于嚴格的責任和義務。搜索引擎服務商作為提供網絡檢索服務的機構,應當承擔起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這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積極義務,即應當客觀、中立、準確地向廣大網絡用戶提供搜索服務,便于廣大用戶檢索查找相關信息。二是消極義務,即當檢索信息含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序良俗的內容時,搜索引擎服務商經自主判斷或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權后果擴大。網絡信息浩如煙海,要求搜索引擎服務商自主判斷、篩選所有信息顯得強人所難,因此,對于這一部分筆者以為搜索引擎服務商只應當對那些明顯含有淫穢、色情等違法、不良信息有權采取技術手段予以阻止,對于一般的可能侵權的信息,則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訴爭焦點并未涉及斷開第三方網站鏈接之內容,金德管業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并未提及斷開第三方網站鏈接的內容,只是要求百度公司屏蔽和刪除相關搜索詞匯。而相關搜索是為方便用戶使用搜索引擎而設置的一項智能化附帶功能,當用戶在搜索欄鍵入關鍵詞時,在搜索結果下方會出現與該關鍵詞有高度關聯性的詞匯。而這些相關搜索詞匯是程序根據一段時間內網絡用戶輸入使用頻率較高且與當前搜索關鍵詞有密切關聯性的詞匯自動統計生成的。本案訴爭的相關搜索詞匯亦是由不特定主體的廣大網民輸入經系統統計產生,而使用何種詞匯、使用哪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是網絡用戶的基本權利,任何個體或法人均無權干涉,北京百度公司無法控制該等詞匯的產生或變化。
北京百度公司依據網民高頻輸入的詞匯統計產生的相關搜索詞不僅有金德管業公司認為的負面詞匯,同時還有相當數量的正面詞匯,可以充分說明北京百度公司履行了搜索引擎服務商應盡的積極義務,即客觀、中立、準確地向廣大網絡用戶提供搜索服務。在消極義務方面,本案明顯不屬于搜索引擎服務商應當主動采取技術手段阻止不良信息傳播的情形,問題集中體現為北京百度公司是否應當在接到金德管業公司通知后屏蔽相關搜索詞匯。鑒于相關搜索詞匯是根據網絡用戶的使用而統計產生,具有客觀性,并非特定人利用網絡服務商實施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同時存在的正面、負面詞匯不具備特指的褒貶含義,因此,北京百度公司未屏蔽相關搜索詞匯的行為并不構成不履行消極義務的情形。
2.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是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非法侵害他人受到法律保護的名譽權,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等損害而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方面。名譽權侵權作為一般侵權,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侵權。就客觀上的損害后果而言,一般包括外在的名譽利益受損、內在的精神損害和附帶的財產損害三部分。而加害行為主要指侮辱、誹謗、公布或宣揚他人隱私等方式,具體到網絡侵權,還可能涉及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不采取相應措施引發的不作為的侵權。
就本案而言,認定百度搜索引擎項下的相關搜索詞匯是否構成侵權,主要認定標準在于北京百度公司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首先,從相關搜索詞匯的產生情況來看,訴爭詞匯是由不特定的搜索引擎使用者分別輸入的,且只有在關聯詞匯輸入頻率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被系統自動統計生成,北京百度公司無權,也無法干涉網絡用戶使用何種關鍵詞進行搜索,對訴爭詞匯的產生沒有主觀惡意。其次,從相關搜索詞匯的變化過程來看,訴爭詞匯處于動態過程,根據網絡用戶使用頻率的高低而變化,北京百度公司對該等詞匯的變化過程沒有實際控制能力,當然對這些詞匯的傳播、變化不具主觀過錯。
另外,從行為違法性的角度來看,北京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并沒有主動實施侮辱、誹謗、詆毀金德管業公司名譽的行為。就金德管業公司指出的侵犯其名譽權的相關搜索詞匯的存在狀態而言,一方面,該等詞匯并非由北京百度公司主動創造;另一方面,百度搜索引擎中既包含負面詞匯,也包含正面詞匯,兩種詞匯共同構成了對特定時期網絡用戶對搜索引擎的使用情況的客觀反映,并為當前使用搜索引擎的用戶提供參考,是北京百度公司客觀、準確履行搜索服務商義務的體現,并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加害行為。
最后,從客觀損害后果來看,如前文所述,訴爭詞匯處于客觀反映網絡用戶搜索狀態的詞群中,起著客觀、中立幫助用戶查找信息的作用,不具有實質褒貶含義,不足以造成降低金德管業公司社會評價的后果,且金德管業公司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其遭受到社會評價降低之名譽利益損害。關于財產損失一節,金德管業公司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持。且金德管業公司作為法人主體,內在精神損害無從談起。由此可見,訴爭相關搜索詞匯并未造成實質性損害后果。
綜上,本案中北京百度公司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其在搜索引擎中提供的相關搜索服務也不符合侵犯名譽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構成侵犯名譽權。二審法院從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角度出發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改判,認定搜索引擎中的相關搜索詞匯并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一定意義上來講是對網絡技術發展的價值引導。客觀、中立的搜索關鍵詞是為廣大網絡用戶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服務手段之一,代表了搜索引擎技術的發展方向,法院判決應當對此持鼓勵態度,鼓勵網絡技術創新,避免給其施加過重的責任和負擔。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劉佳潔)
案例(li)來(lai)源:國家法官學院(yuan),中(zhong)國人民(min)(min)大學法學院(yuan) 《中(zhong)國審判案例(li)要覽.2010年民(min)(min)事審判案例(li)卷》 中(zhong)國人民(min)(min)大學出版社 第107 - 113 頁